欢迎来到湖州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官方网站!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
《法官妈妈云课堂走进FM105》第十期 | 秦海燕:民法典中未成年人保护的那些事儿(五)
发布日期:2022-08-19 信息来源:南浔法院微信公众号

7月15日下午16:30

由南浔法院温暖工作室

与FM105湖州之声联合推出的

《法官妈妈云课堂走进FM105》

第十期开播了


本期开讲的是

南浔法院温暖工作室成员秦海燕

本期聊聊


继承、探望权、亲子关系

异议之诉等内容


现场直击

南浔法院-民法典中未成年人保护的那些事儿(五)南浔法院-民法典中未成年人保护的那些事儿(五)(音频)

图片

案例一

和缺爱家庭相对的,可能就是缺乏边界感的家庭。我们中国人喜欢用“亲密无间”来表达彼此之间的感情,认为越亲的人,关系就应该越近,于是有些家长就不停干涉子女的私人空间,甚至操纵他们的人生。

这是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中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典型案例。胡某于2013年至2014年间,向其同事李某借款共计78万元,2021年胡某因病去世,随后李某作为原告,将胡某的妻子张某和两名未成年子女胡某李、胡某江诉至法院,要求在遗产继承范围内偿还胡某生前欠付的本金及利息。
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1159条规定:“分割遗产,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;但是,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。”法院判令被告张某、胡某李、胡某江,在管理胡某的遗产范围内,向原告李某清偿剩余借款及相应利息,清偿时应为胡某李、胡某江保留必要的份额。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,未成年人由于不具备独立生活能力,是尚需社会提供必要生活保障的弱势群体,在司法实践中应给予更多关注,其权益应受到相应保障。

此外,对于继承中涉及胎儿权益的,《民法典》第16条规定:“涉及遗产继承、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,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。但是,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,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。”民法典为胎儿(即我们俗称的遗腹子)在遗产继承、接受赠与等方面预设了法定权利,有利于胎儿出生后获得精神抚慰、成长中获得物质保障。

图片

案例二

和缺爱家庭相对的,可能就是缺乏边界感的家庭。我们中国人喜欢用“亲密无间”来表达彼此之间的感情,认为越亲的人,关系就应该越近,于是有些家长就不停干涉子女的私人空间,甚至操纵他们的人生。

刘某与张某丽于2012年登记结婚,2014年生育一子刘小某,2015年离婚,刘小某由刘某抚养,2017年张某丽死亡。后因被告刘某阻碍刘小某的外祖父母对其进行探望,外祖父母遂作为原告将刘某诉至法院,要求合法行使探望权。

根据《民法典》的规定:“离婚后,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,有探望子女的权利,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。”该条款原则上将探望权的主体限定为父亲或者母亲,但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有所突破,如祖父母、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,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、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,其定期探望孙子女、外孙子女的权利,应当得到尊重和支持。法院因此判令刘小某的外祖父母,于每月第一周的周六,探望刘小某一次,被告刘某负有协助探望义务。

《民法典》第1086条对探望权的主体资格、行使方式、协助义务、中止情形、争议解决等作出了明确规定,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不得拒绝、阻挠另一方行使探望权。这对于弥合因父母离婚给未成年人造成的感情伤害,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。

图片
案例三

2008年12月,朱某某拾得一女婴,将该女婴抱回抚养,取名朱某佳,并一直共同生活至今。因朱某佳系未成年人,为方便其生活、学习、就医等权益,朱某某申请指定自己为朱某佳的监护人。

法院经审理认为,朱某佳其生父母及家庭情况不明,由朱某某在路边拾捡回家抚养至今。朱某某具有监护能力,对其要求担任朱某佳监护人的申请,法院依法问询朱某佳住所地所在社区,该社区对其申请无异议。遂依法作出判决,指定朱某某为朱某佳的监护人。

本案中,朱某某虽不符合《收养法》确认收养关系的申请人,但可以通过法院依法指定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,系人民法院通过申请,来确定监护人的特别程序,解决了当事人“收养”未成年人的困境。申请人朱某某多年辗转多部门却未能解决,法院了解案情后,多次走访申请人所在地街道社区,了解申请人“母女”生活情况,建议当事人依法申请确定监护人。案件经过审理,法院依法为未成年子女指定了监护人,切实解决了困扰当事人多年的“母女”身份窘境,使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障。

图片

案例四


2016年11月26日,陈某英未婚生育一女,为了消除父母疑虑,她擅自使用老乡柯某忠的身份证,办理女儿柯某悦的出生证明及户口,并将柯某忠登记为柯某悦的父亲。2020年11月13日,原告柯某忠提出确认与被告陈某英之女不存在亲子关系的诉讼请求。
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1073条规定,“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,父亲或者母亲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。”本案中,法院经审理认为,原告柯某忠提交司法鉴定意见书,证明其非柯某悦生物学父亲,柯某悦对该证据真实性、合法性、关联性均予以确认,故依法确认柯某忠与柯某悦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。

“亲子关系异议之诉”为《民法典》中新增案由,父母或者成年子女可起诉确认或者否认现存的错误的亲子关系,以解决亲子关系异议困境,实现维护家庭稳定和谐的目的。

民法典为未成年人的成长保驾护航,其中的一些规定,像突发事件下对未成年人的临时照料保障措施、收养规定中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、加强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、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救济的特别时效等等内容,都充分体现了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。孩子和家长都应当加强法治教育学习,让民法典呵护每一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。

图片
(
END
)



责任编辑:关工委
返回顶部】 【打印本页】 【关闭窗口
湖州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版权所有 2017-2020
网站备案号:浙ICP备10018058号-1
办公地址:湖州市吴兴区仁皇山路666号市行政中心3号楼3楼
联系电话:0572-2398905 传真:0572-2398905 网站地图