这是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中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典型案例。胡某于2013年至2014年间,向其同事李某借款共计78万元,2021年胡某因病去世,随后李某作为原告,将胡某的妻子张某和两名未成年子女胡某李、胡某江诉至法院,要求在遗产继承范围内偿还胡某生前欠付的本金及利息。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1159条规定:“分割遗产,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;但是,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。”法院判令被告张某、胡某李、胡某江,在管理胡某的遗产范围内,向原告李某清偿剩余借款及相应利息,清偿时应为胡某李、胡某江保留必要的份额。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,未成年人由于不具备独立生活能力,是尚需社会提供必要生活保障的弱势群体,在司法实践中应给予更多关注,其权益应受到相应保障。
此外,对于继承中涉及胎儿权益的,《民法典》第16条规定:“涉及遗产继承、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,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。但是,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,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。”民法典为胎儿(即我们俗称的遗腹子)在遗产继承、接受赠与等方面预设了法定权利,有利于胎儿出生后获得精神抚慰、成长中获得物质保障。